裁判字號:臺灣 苗栗 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雅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048號、106年度偵字第261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鄭雅玲犯如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玖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鄭雅玲自民國104年3月間起,陸續在苗栗縣○○市○○里○○鄰○○街○巷○號2樓居處內,自為會首,約定每會會款新臺幣(下同)5,000元,採外標制(即首會各會員均繳交5000元會款予會首,其後每會由各會員競標,以標金最高者得標,活會會員固定繳交5,000元,死會會員則需繳交5,00
0元加上前得標標金之金額),以如附表一所示之開標日成立互助會(合會)共10會。因鄭雅玲需錢孔急,竟各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利用其主持互助會開標時,活會會員通常未至現場,而以通訊軟體LINE委託其代為投標之機會,於各該互助會召集時,分別假冒如附表一所示虛構會員之名義加入該會,進而招攬其餘會員入會。再分別於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所示之開標日,在上址開標地點,冒用如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所示之虛構會員名義,偽填渠等之姓名,載明如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所示之標息製成標單參與競標(附表二之一編號2至14,附表二之二編號
2至16,附表二之三編號2至14、16,附表二之四編號2至16,附表二之五編號2至11,附表二之六編號2至11,附表二之七編號2至4,附表二之八編號2、3,附表二之九編號2至7,附表二之十編號2至6),開標後即向各活會會員出示各該標單而行使之,對各活會會員詐稱係虛構會員以最高標息得標,致各互助會會員盡皆陷於錯誤,誤認當次得標者係經正常之投標、開標程序得標而實際存在之會員,遂交付當期活會會款5,000元,足生損害於各活會會員對於得標者身分審核之正確性。嗣因鄭雅玲多次無法按期給付得標會款,會員察覺有異,相互查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 劉淑 娟、 蘇昭 如、 劉冠 圻、 詹謹綸 、 鍾思 羽、 陳建 帆、 邱怡 瑛、 蕭詒 文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鄭雅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案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
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106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下稱偵卷一】第17至21、23至26、261頁,106年度偵字第2615號卷【下稱偵卷二】第31至37頁,本院卷一第71至73、113至116、281、290、293,本院卷二第4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 劉淑娟 、 蘇昭如 、劉 冠圻 、詹謹綸、 陳建帆 、 邱怡瑛 、 蕭詒文 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 鍾思羽 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卷一第37至43、63至65、81至84、123至129、25
3至263,偵卷二第39至50、55至63、65、66、85至92、15
4至159頁),並有附表一所示互助會會簿影本在卷可參(見偵卷一第29、31、45至51、67至69、147至229頁,偵卷二第51、53、67至83、93至115、119至135、167至225、293至299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所犯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我國民間互助會,係由會首招募會員參加所組成,每於標
會時,通常由欲標取會款之會員,在空白紙條上,或僅書立其姓名、綽號及數字者,甚或只書寫數字而未書立其姓名、綽號,另以言詞等方法表示係何會員所出具者,則依習慣或特約均足以辨明係該會員以所書寫數字為標息金額參加競標之標單,自應以準私文書論(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319號判決參照)。再按民間互助會已標取會款者(即一般所稱之死會),於標取會款後不問何人得標,至完會止,本有向會首按時交付會款(含標息)之義務,會首冒標會款時,除對於活會會員有冒標施詐(即佯稱某某人得標),使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誤認係被冒標之人得標而交付會款,成立詐欺取財罪外,對於已標取會款之會員,因按時繳付會款本為其標取會款後之義務,並無施詐或使其陷於錯誤可言,自無成立詐欺罪之餘地,是已標取會款之會員對於嗣後會首之冒標會款,不能認係詐欺之被害人(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4153號、92年度台上字第113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就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就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所示各合會,各係以單一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犯意,多次偽造標單持以行使而詐欺活會會員,客觀上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各合會活會會員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被告所為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之接續行為,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又被告於如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所示各合會,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處。被告就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所示10次犯行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審酌被告僅因資金週轉不靈,竟以虛列會員方式詐取會款,
致被害人蒙受財產上損失,所為實無足取,併考量被告各次犯行所造成被害人之損害金額,對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非輕,惟慮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 劉冠圻 、蘇昭如、蕭詒文、鍾思羽、詹謹綸、 陳宥蓁 、陳建帆、邱怡瑛、 陳宏祺 、 高欣怡 、 沈芸竹 、 吳筠蕎 、 高千 惠達成和解(見本院卷一第317、325、331、337、343、351、357、363、
369、373、377、381、385頁),然未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害之態度,兼衡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職業為技術員、智識程度高職畢業、月收入3萬餘元、育有2子分別為7歲、4歲之生活狀況等等一切情狀,爰就其所犯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所示之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復考量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其犯罪時間在103年至105年間,且係於各合會期間所為,犯罪手法類似,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沒收:
1.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2.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及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就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之犯罪所得合計為177萬5,000元,扣除已匯款至告訴人劉冠圻帳戶之19萬元(見本院卷一第119至127、166頁),及告訴人劉冠圻、詹謹綸、鍾思羽、邱怡瑛、陳建帆、陳宥蓁、劉淑娟分別對被告財產執行扣得金額為4,600元、1,
200元、1,200元、1萬3,600元、3萬5,100元(見本院卷一第282頁,本院卷二第43頁),此部分償還告訴人所受損害,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不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故被告犯罪所得為177萬5,000元,扣除上開已償還部分(24萬5,700元)後,為152萬9,300元,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至被告所偽造之各次標單,因均未扣案,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標單都已經丟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93頁),是標單既已滅失而不存在,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另上開標單上所偽造之被冒標人之署名部分,因各該標單皆已滅失而不存在,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宛真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世顏附表一:
┌──┬───┬───────┬─────────┬────┬───────────┐│編號│互助會│起迄日期(民國│開標時間、地點│每會會款│會單所列互助會成員(不│││簿代號│)││(新臺幣│含被告)││││││,下同)││├──┼───┼───────┼─────────┼────┼───────────┤│1│A1│104年5月10日│時間:每月10日上午│5,000元│劉淑娟、劉冠圻、蘇昭如││││起至105年10月│11時0分地點:苗栗││、 陳孟妍 (以下為虛構會││││10日止共18人(│縣頭份市民族里10鄰││員) 郭光裕 、 郭明月 、陳││││含被告)│二份街1巷3號2樓││ 宥慈 、 邱雯庭 、 鄭玉珮 、│││││││楊 美娟 、 何美惠 、 劉文忠 │││││││、 劉文昌 、 李文峰 、 鄔喬 │││││││珊、 江雪美 、 鍾英梅 (見│││││││偵卷一第127頁第6至8│││││││行,第147至151頁)│├──┼───┼───────┼─────────┼────┼───────────┤│2│A2│104年5月10日│時間:每月10日上午│5,000元│劉淑娟、 高千惠 、(以下││││起至105年10月│11時0分地點:苗栗││為虛構會員) 林財芳 、鄭││││10日止共18人(│縣頭份市民族里10鄰││ 錦清 、 余志 成、 陳文清 、││││含被告)│二份街1巷3號2樓││ 蔡雨辰 、邱雯庭、 郭桂美 │││││││、 林發 、何美惠、劉文忠│││││││、劉文昌、 馮淑華 、 曾玉 │││││││玲、 李雅茹 、 謝碧玉 (見│││││││偵卷一第127頁第14、15│││││││行,第175至181頁)│├──┼───┼───────┼─────────┼────┼───────────┤│3│B1│104年3月25日│時間:每月25日上午│5,000元│高欣怡、邱怡瑛、 李宋娟 ││││起至105年9月│11時0分地點:苗栗││、高千惠(以下為虛構會││││25日止共19人(│縣頭份市民族里10鄰││員) 陳秋枝 、 虹蓉 、 李佳 ││││含被告)│二份街1巷3號2樓││陵、 安迪 、 陳寶慧 、 鄭嘉 │││││││慧、 張芸芳 、 郭鳳 蘭、李│││││││ 文揚 、劉 清海 、 陳君宜 、│││││││劉 慧君 、 賴月虹 、馮淑華│││││││(見偵卷二第156頁第27│││││││至29行,第179至183頁│││││││)│├──┼───┼───────┼─────────┼────┼───────────┤│4│B2│104年3月25日│時間:每月25日上午│5,000元│陳建帆、 陳儀 樺、陳宏祺││││起至105年9月│11時0分地點:苗栗││(以下為虛構會員) 蘇粉 ││││25日止共19人(│縣頭份市民族里10鄰││、 吳美琪 、虹蓉、 張玉如 ││││含被告)│二份街1巷3號2樓││、 李宗恩 、陳寶慧、鄭嘉│││││││慧、 陳崇瑋 、 黃美樺 、賴│││││││ 依純 、 莉璇 、 張美雲 、楊│││││││美娟、林發、蔡雨辰(見│││││││偵卷二第156頁第22至26│││││││行,第209至213頁)│├──┼───┼───────┼─────────┼────┼───────────┤│5│D1│105年2月01日│時間:每月1日上午│5,000元│陳宏祺、吳筠蕎、陳建帆││││起至106年9月│11時0分地點:苗栗││、 翁碧蓮 、鍾思羽、 詹瑾 ││││01日止共20人(│縣頭份市民族里10鄰││綸(以下為虛構會員)劉││││含被告)│二份街1巷3號2樓││慧君、陳寶慧、張玉如、│││││││陳崇瑋、鍾英梅、 胡文峰 │││││││、 蔡凱鈞 、 李美玉 、 張修 │││││││銘、 黃美珍 、 梁美惠 、劉│││││││清海、 何金蘭 (見偵卷二│││││││第156頁第30行,第157│││││││頁第1、2行,第221至│││││││225頁)│├──┼───┼───────┼─────────┼────┼───────────┤│6│D2│105年2月01日│時間:每月1日上午│5,000元│高欣怡、吳筠蕎、邱怡瑛││││起至106年7月│11時0分地點:苗栗││、劉冠圻、蘇昭如、 黃秋 ││││01日止共18人(│縣頭份市民族里10鄰││菊(以下為虛構會員)劉││││含被告)│二份街1巷3號2樓││慧君、 林淑慧 、張玉如、│││││││鄔 喬珊 、鍾英梅、 甘欣倪 │││││││、 鍾壬海 、 李文揚 、郭鳳│││││││蘭、 劉秀英 、 蔡宜坊 (見│││││││偵卷一第127頁第9、10│││││││行,第153至157頁)│├──┼───┼───────┼─────────┼────┼───────────┤│7│X1│105年8月28日│時間:每月28日上午│5,000元│陳宏祺、陳建帆、陳宥蓁││││起至107年1月│11時0分地點:苗栗││、劉淑娟、蘇昭如、 蕭敏 ││││28日止共19人(│縣頭份市民族里10鄰││萍(起訴書漏載)、(以││││含被告)│二份街1巷3號2樓││下為虛構會員) 吳美珍 、│││││││虹蓉、張玉如、陳君宜、│││││││ 郭鳳蘭 、 鍾孟卿 、鄭玉珮│││││││、陳寶慧、 謝云皓 、 莊雅 │││││││筠、李宗恩、林發(見偵│││││││卷一第127頁第11至13行│││││││,第159至163頁)│├──┼───┼───────┼─────────┼────┼───────────┤│8│X2│105年8月28日│時間:每月28日上午│5,000元│沈芸竹、邱怡瑛、 張秀雄 ││││起至106年11月│11時0分地點:苗栗││、 蕭敏萍 (以下為虛構會││││28止共16人(含│縣頭份市民族里10鄰││員) 楊美娟 、陳崇瑋、吳││││被告)│二份街1巷3號2樓││美玲、虹蓉、張玉如、蘇│││││││粉、 劉清海 、 鄭嘉宏 、柳│││││││ 志忠 、李文揚、張芸芳(│││││││見偵卷二第157頁第9至│││││││11行,第191至195頁)│├──┼───┼───────┼─────────┼────┼───────────┤│9│Q1│105年6月02日│時間:每月2日上午│5,000元│吳筠蕎、劉淑娟、蕭詒文││││起至106年12月│11時0分地點:苗栗││、陳宏祺、劉冠圻(以下││││02止共19人(含│縣頭份市民族里10鄰││為虛構會員) 陳玟伶 、林││││被告)│二份街1巷3號2樓││ 慧玲 、 廖珮琦 、劉文忠、│││││││李美玉、李文揚、謝碧玉│││││││、 曾玉玲 、林財芳、余志│││││││成、 李依萍 、 陳平國 (見│││││││偵卷一第127頁第16、17│││││││行,第183至187頁)│├──┼───┼───────┼─────────┼────┼───────────┤│10│Q2│105年6月02日│時間:每月2日上午│5,000元│吳筠蕎、劉淑娟、蕭詒文││││起至106年8月│11時0分地點:苗栗││、甘 梅稜 (以下為虛構會││││02日止共15人(│縣頭份市民族里10鄰││員) 林淑琴 、 鄔喬珊 、廖││││含被告)│二份街1巷3號2樓││ 姵琦 、莉璇、張美雲、李│││││││文揚、謝碧玉、梁美惠、│││││││ 羅榮建 、 蘇桂雲 (見偵卷│││││││一第127頁第18、19行,│││││││第189至193頁,偵卷二│││││││第127頁)│└──┴───┴───────┴─────────┴────┴───────────┘附表二之一(有關附表一代號A1互助會遭冒標情形)┌──┬───────┬─────┬────┬──────┬───────┬───────┐│編號│冒標日期(依時│得標或遭冒│冒標金額│受詐欺之會員│本案告訴人或被│主文欄│││間順序排列)│標之會員││(活會會員,│害人遭詐騙之金│││││││含遭冒標之會│額(即當期繳交│││││││員)│之會款)││├──┼───────┼─────┼────┼──────┼───────┼───────┤│1│104年5月10日│鄭雅玲│會首│劉淑娟、劉冠│2萬元│鄭雅玲犯行使偽││││││圻、蘇昭如、││造準私文書罪,││││││陳孟妍││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2│104年6月10日│鍾英梅(虛│700元│同上│2萬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構會員)││││折算壹日。│├──┼───────┼─────┼────┼──────┼───────┤││3│104年7月10日│李文峰(虛│800元│同上│2萬元│││││構會員)│││││├──┼───────┼─────┼────┼──────┼───────┤││4│104年8月10日│何美惠(虛│700元│同上│2萬元│││││構會員)│││││├──┼───────┼─────┼────┼──────┼───────┤││5│104年9月10日│劉文昌(虛│700元│同上│2萬元│││││構會員)│││││├──┼───────┼─────┼────┼──────┼───────┤││6│104年10月10日│鄔喬珊(虛│700元│同上│2萬元│││││構會員)│││││├──┼───────┼─────┼────┼──────┼───────┤││7│104年11月10日│江雪美(虛│800元│同上│2萬元│││││構會員)│││││├──┼───────┼─────┼────┼──────┼───────┤││8│104年12月10日│郭光裕(虛│700元│同上│2萬元│││││構會員)│││││├──┼───────┼─────┼────┼──────┼───────┤││9│105年1月10日│郭明月(虛│900元│同上│2萬元│││││構會員)│││││├──┼───────┼─────┼────┼──────┼───────┤││10│105年2月10日│鄭玉珮(虛│800元│同上│2萬元│││││構會員)│││││├──┼───────┼─────┼────┼──────┼───────┤││11│105年3月10日│邱雯庭(虛│1,100元│同上│2萬元│││││構會員)│││││├──┼───────┼─────┼────┼──────┼───────┤││12│105年4月10日│劉文忠(虛│1,000元│同上│2萬元│││││構會員)│││││├──┼───────┼─────┼────┼──────┼───────┤││13│105年5月9日│楊美娟(虛│1,300元│同上│2萬元│││││構會員)│││││├──┼───────┼─────┼────┼──────┼───────┤││14│105年6月10日│ 陳宥慈 (虛│1,800元│同上│2萬元│││││構會員)│││││├──┼───────┼─────┼────┼──────┼───────┤││15│105年7月10日│陳孟妍│500元│無│被告交付得標金││││││││額,陳孟妍本次││││││││合會無損失││├──┼───────┼─────┼────┼──────┼───────┤││16│105年8月10日│蘇昭如│500元│無│被告交付得標金││││││││額,蘇昭如本次││││││││合會無損失││├──┼───────┼─────┼────┼──────┼───────┤││17│105年9月10日│劉淑娟│500元│無│被告未交付得標││││││││金額,劉淑娟本││││││││次合會損失8萬││││││││元(5,000元*││││││││16次活會繳款,││││││││死會後繳款不計││││││││)││├──┼───────┼─────┼────┼──────┼───────┤││18│105年10月10日│劉冠圻│500元│無│被告交付得標金││││││││額,劉冠圻本次││││││││合會無損失││├──┴───────┴─────┴────┴──────┴───────┤││本次合會犯罪所得:8萬元(劉淑娟)││└────────────────────────────────────┴───────┘
附表二之二(有關附表一代號A2互助會遭冒標情形)┌──┬───────┬─────┬────┬──────┬───────┬───────┐│編號│冒標日期(依時│得標或遭冒│冒標金額│受詐欺之會員│本案告訴人或被│主文欄│││間順序排列)│標之會員││(活會會員,│害人遭詐騙之金│││││││含遭冒標之會│額(即當期繳交│││││││員)│之會款)││├──┼───────┼─────┼────┼──────┼───────┼───────┤│1│104年5月10日│鄭雅玲│會首│劉淑娟、高千│1萬元│鄭雅玲犯行使偽││││││惠││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2│104年6月10日│謝碧玉(虛│600元│同上│1萬元│,如易科罰金,││││構會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04年7月10日│劉文忠(虛│700元│同上│1萬元│││││構會員)│││││├──┼───────┼─────┼────┼──────┼───────┤││4│104年8月10日│陳文清(虛│700元│同上│1萬元│││││構會員)│││││├──┼───────┼─────┼────┼──────┼───────┤││5│104年9月10日│李雅茹(虛│700元│同上│1萬元│││││構會員)│││││├──┼───────┼─────┼────┼──────┼───────┤││6│104年10月8日│邱雯庭(虛│800元│同上│1萬元│││││構會員)│││││├──┼───────┼─────┼────┼──────┼───────┤││7│104年11月9日│ 余志成 (虛│800元│同上│1萬元│││││構會員)│││││├──┼───────┼─────┼────┼──────┼───────┤││8│104年12月10日│曾玉玲(虛│700元│同上│1萬元│││││構會員)│││││├──┼───────┼─────┼────┼──────┼───────┤││9│105年1月10日│馮淑華(虛│800元│同上│1萬元│││││構會員)│││││├──┼───────┼─────┼────┼──────┼───────┤││10│105年2月10日│林財芳(虛│800元│同上│1萬元│││││構會員)│││││├──┼───────┼─────┼────┼──────┼───────┤││11│105年3月10日│蔡雨辰(虛│800元│同上│1萬元│││││構會員)│││││├──┼───────┼─────┼────┼──────┼───────┤││12│105年4月10日│林發(虛構│800元│同上│1萬元│││││會員)│││││├──┼───────┼─────┼────┼──────┼───────┤││13│105年5月9日│ 鄭錦清 (虛│700元│同上│1萬元│││││構會員)│││││├──┼───────┼─────┼────┼──────┼───────┤││14│105年6月10日│何美惠(虛│700元│同上│1萬元│││││構會員)│││││├──┼───────┼─────┼────┼──────┼───────┤││15│105年7月10日│郭桂美(虛│1000元│同上│1萬元│││││構會員)│││││├──┼───────┼─────┼────┼──────┼───────┤││16│105年8月10日│劉文昌(虛│500元│同上│1萬元│││││構會員)│││││├──┼───────┼─────┼────┼──────┼───────┤││17│105年9月10日│高千惠│500元│無│被告給付高千惠││││││││得標金約5萬元││││││││,尚積欠高千惠││││││││4萬元。││├──┼───────┼─────┼────┼──────┼───────┤││18│105年10月10日│劉淑娟│500元│無│被告未交付得標││││││││金額,劉淑娟損││││││││失本金8萬5,00││││││││0元。││├──┴───────┴─────┴────┴──────┴───────┤││本次合會犯罪所得:4萬元(高千惠),8萬5,000元(劉淑娟),合計12萬5,00│││0元││└────────────────────────────────────┴───────┘
附表二之三(有關附表一代號B1互助會遭冒標情形)┌──┬───────┬─────┬────┬──────┬───────┬───────┐│編號│冒標日期(依時│得標或遭冒│冒標金額│受詐欺之會員│本案告訴人或被│主文欄│││間順序排列)│標之會員││(活會會員,│害人遭詐騙之金│││││││含遭冒標之會│額(即當期繳交│││││││員)│之會款)││├──┼───────┼─────┼────┼──────┼───────┼───────┤│1│104年3月25日│鄭雅玲│會首│高欣怡、邱怡│2萬元│鄭雅玲犯行使偽││││││瑛、李宋娟、││造準私文書罪,││││││高千惠││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2│104年4月25日│張芸芳(虛│800元│同上│2萬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構會員)││││折算壹日。│││││││││├──┼───────┼─────┼────┼──────┼───────┤││3│104年5月25日│陳寶慧(虛│700元│同上│2萬元│││││構會員)│││││├──┼───────┼─────┼────┼──────┼───────┤││4│104年6月25日│ 鄭嘉慧 (虛│800元│同上│2萬元│││││構會)│││││├──┼───────┼─────┼────┼──────┼───────┤││5│104年7月25日│安迪(虛構│800元│同上│2萬元│││││會員)│││││├──┼───────┼─────┼────┼──────┼───────┤││6│104年8月25日│劉清海(虛│不詳│同上│2萬元│││││構會員)│││││├──┼───────┼─────┼────┼──────┼───────┤││7│104年9月25日│陳秋枝(虛│800元│同上│2萬元│││││構會員)│││││├──┼───────┼─────┼────┼──────┼───────┤││8│104年10月25日│虹蓉(虛構│900元│同上│2萬元│││││會員)│││││├──┼───────┼─────┼────┼──────┼───────┤││9│104年11月25日│李文揚(虛│900元│同上│2萬元│││││構會員)│││││├──┼───────┼─────┼────┼──────┼───────┤││10│104年12月25日│馮淑華(虛│900元│同上│2萬元│││││構會員)│││││├──┼───────┼─────┼────┼──────┼───────┤││11│105年1月25日│陳君宜(虛│900元│同上│2萬元│││││構會員)│││││├──┼───────┼─────┼────┼──────┼───────┤││12│105年2月25日│賴月虹(虛│800元│同上│2萬元│││││構會員)│││││├──┼───────┼─────┼────┼──────┼───────┤││13│105年3月25日│ 李佳陵 (虛│700元│同上│2萬元│││││構會員)│││││├──┼───────┼─────┼────┼──────┼───────┤││14│105年4月25日│ 劉慧君 (虛│700元│同上│2萬元│││││構會員)│││││├──┼───────┼─────┼────┼──────┼───────┤││15│105年5月25日│李宋娟│700元│無│被告給付李宋娟││││││││4萬餘元,積欠││││││││李宋娟約5萬元││││││││。││├──┼───────┼─────┼────┼──────┼───────┤││16│105年6月25日│郭鳳蘭(虛│900元│高欣怡、邱怡│2萬元│││││構會員)││瑛、高千惠│││├──┼───────┼─────┼────┼──────┼───────┤││17│105年7月25日│高千惠│500元│無│被告給付高千惠││││││││約8萬元,積欠││││││││高千惠約2萬元││││││││。││├──┼───────┼─────┼────┼──────┼───────┤││18│105年8月25日│高欣怡│500元│無│被告未交付得標││││││││金額,高欣怡損││││││││失8萬5,000元││││││││(5,000元*17││││││││次活會,死會繳││││││││款不計入)││├──┼───────┼─────┼────┼──────┼───────┤││19│105年9月25日│邱怡瑛│500元│無│被告未交付得標││││││││金額,邱怡瑛損││││││││失本金9萬元。││├──┴───────┴─────┴────┴──────┴───────┤││本次合會犯罪所得:5萬元(李宋娟),2萬元(高千惠),8萬5,000元(高欣怡)│││,9萬元(邱怡瑛),合計24萬5,000元││└────────────────────────────────────┴───────┘
附表二之四(有關附表一代號B2互助會遭冒標情形)┌──┬───────┬─────┬────┬──────┬───────┬───────┐│編號│冒標日期(依時│得標或遭冒│冒標金額│受詐欺之會員│本案告訴人或被│主文欄│││間順序排列)│標之會員││(活會會員,│害人遭詐騙之金│││││││含遭冒標之會│額(即當期繳交│││││││員)│之會款)││├──┼───────┼─────┼────┼──────┼───────┼───────┤│1│104年3月25日│鄭雅玲│會首│陳建帆、陳儀│1萬5,000元│鄭雅玲犯行使偽││││││樺、陳宏祺││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2│104年4月25日│不詳虛構會│不詳│同上│1萬5,000元│,如易科罰,以││││員││││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04年5月25日│不詳虛構會│不詳│同上│1萬5,000元│││││員│││││├──┼───────┼─────┼────┼──────┼───────┤││4│104年6月25日│不詳虛構會│不詳│同上│1萬5,000元│││││員│││││├──┼───────┼─────┼────┼──────┼───────┤││5│104年7月25日│不詳虛構會│不詳│同上│1萬5,000元│││││員│││││├──┼───────┼─────┼────┼──────┼───────┤││6│104年8月25日│不詳虛構會│不詳│同上│1萬5,000元│││││員│││││├──┼───────┼─────┼────┼──────┼───────┤││7│104年9月25日│不詳虛構會│不詳│同上│1萬5,000元│││││員│││││├──┼───────┼─────┼────┼──────┼───────┤││8│104年10月25日│不詳虛構會│不詳│同上│1萬5,000元│││││員│││││├──┼───────┼─────┼────┼──────┼───────┤││9│104年11月25日│不詳虛構會│不詳│同上│1萬5,000元│││││員│││││├──┼───────┼─────┼────┼──────┼───────┤││10│104年12月25日│不詳虛構會│不詳│同上│1萬5,000元│││││員│││││├──┼───────┼─────┼────┼──────┼───────┤││11│105年1月25日│不詳虛構會│不詳│同上│1萬5,000元│││││員│││││├──┼───────┼─────┼────┼──────┼───────┤││12│105年2月25日│不詳虛構會│不詳│同上│1萬5,000元│││││員│││││├──┼───────┼─────┼────┼──────┼───────┤││13│105年3月25日│不詳虛構會│不詳│同上│1萬5,000元│││││員│││││├──┼───────┼─────┼────┼──────┼───────┤││14│105年4月25日│不詳虛構會│不詳│同上│1萬5,000元│││││員│││││├──┼───────┼─────┼────┼──────┼───────┤││15│105年5月25日│不詳虛構會│不詳│同上│1萬5,000元│││││員│││││├──┼───────┼─────┼────┼──────┼───────┤││16│105年6月25日│不詳虛構會│不詳│同上│1萬5,000元│││││員│││││├──┼───────┼─────┼────┼──────┼───────┤││17│105年7月25日│陳宏祺│不詳│無│被告未交付得標││││││││金額,陳宏祺損││││││││失8萬元(5,00││││││││0元*16次活會││││││││繳款)││├──┼───────┼─────┼────┼──────┼───────┤││18│105年8月25日│ 陳儀樺 │不詳│無│被告有給付得標││││││││金,陳儀樺無損││││││││失。││├──┼───────┼─────┼────┼──────┼───────┤││19│105年9月25日│陳建帆│不詳│無│被告未交付得標││││││││金額,陳建帆損││││││││失本金9萬元。││├──┴───────┴─────┴────┴──────┴───────┤││本次合會犯罪所得:8萬元(陳宏祺),9萬元(陳建帆),合計17萬元││└────────────────────────────────────┴───────┘
附表二之五(有關附表一代號D1互助會遭冒標情形)┌──┬───────┬─────┬────┬──────┬───────┬───────┐│編號│冒標日期(依時│遭冒標之會│冒標金額│受詐欺之會員│本案告訴人或被│主文欄│││間順序排列│員││(活會會員,│害人遭詐騙之金│││││││含遭冒標之會│額(即當期繳交│││││││員)│之會款)││├──┼───────┼─────┼────┼──────┼───────┼───────┤│1│105年2月1日│鄭雅玲│會首│陳宏祺、 吳芸 │3萬元│鄭雅玲犯行使偽││││││蕎、陳建帆、││造準私文書罪,││││││翁碧蓮、鍾思││處有期徒刑陸月││││││羽、詹謹綸││,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2│105年3月1日│鍾英梅(虛│600元│同上│3萬元│折算壹日。││││構會員)│││││├──┼───────┼─────┼────┼──────┼───────┤││3│105年4月1日│何金蘭(虛│650元│同上│3萬元│││││構會員)│││││├──┼───────┼─────┼────┼──────┼───────┤││4│105年5月1日│劉清海(虛│600元│同上│3萬元│││││構會員)│││││├──┼───────┼─────┼────┼──────┼───────┤││5│105年6月1日│胡文峰(虛│800元│同上│3萬元│││││構會員)│││││├──┼───────┼─────┼────┼──────┼───────┤││6│105年7月1日│梁美惠(虛│800元│同上│3萬元│││││構會員)│││││├──┼───────┼─────┼────┼──────┼───────┤││7│105年8月1日│陳崇瑋(虛│1,000元│同上│3萬元│││││構會員)│││││├──┼───────┼─────┼────┼──────┼───────┤││8│105年9月1日│黃美珍(虛│1,100元│同上│3萬元│││││構會員)│││││├──┼───────┼─────┼────┼──────┼───────┤││9│105年10月1日│ 張修銘 (虛│1,300元│同上│3萬元│││││構會員)│││││├──┼───────┼─────┼────┼──────┼───────┤││10│105年11月1日│張玉如(虛│1,150元│同上│3萬元│││││構會員)│││││├──┼───────┼─────┼────┼──────┼───────┤││11│105年12月1日│蔡凱鈞(虛│1,600元│同上│3萬元│││││構會員)│││││├──┴───────┴─────┴────┴──────┴───────┤││以下流會│││本次合會犯罪所得:陳宏祺、吳筠蕎、陳建帆、翁碧蓮、鍾思羽、詹謹綸各損失5│││萬5,00元,合計33萬元││└────────────────────────────────────┴───────┘附表二之六(有關附表一代號D2互助會遭冒標情形)┌──┬───────┬─────┬────┬──────┬───────┬───────┐│編號│冒標日期(依時│得標或遭冒│冒標金額│受詐欺之會員│本案告訴人或被│主文欄│││間順序排列)│標之會員││(活會會員,│害人遭詐騙之金│││││││含遭冒標之會│額(即當期繳交│││││││員)│之會款)││├──┼───────┼─────┼────┼──────┼───────┼───────┤│1│105年2月1日│鄭雅玲│會首│高欣怡、吳芸│3萬元│鄭雅玲犯行使偽││││││蕎、邱怡瑛、││造準私文書罪,││││││劉冠圻、蘇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黃秋菊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2│105年3月1日│劉秀英(虛│600元│同上│3萬元│折算壹日。││││構會員)│││││├──┼───────┼─────┼────┼──────┼───────┤││3│105年4月1日│劉慧君(虛│700元│同上│3萬元│││││構會員)│││││├──┼───────┼─────┼────┼──────┼───────┤││4│105年5月1日│不詳虛構會│不詳│同上│3萬元│││││員(張玉如││││││││或鄔喬珊)│││││├──┼───────┼─────┼────┼──────┼───────┤││5│105年6月1日│鍾壬海(虛│750元│同上│3萬元│││││構會員)│││││├──┼───────┼─────┼────┼──────┼───────┤││6│105年7月1日│李文揚(虛│800元│同上│3萬元│││││構會員)│││││├──┼───────┼─────┼────┼──────┼───────┤││7│105年8月1日│郭鳳蘭(虛│1,100元│同上│3萬元│││││構會員)│││││├──┼───────┼─────┼────┼──────┼───────┤││8│105年9月1日│蔡宜坊(虛│1,000元│同上│3萬元│││││構會員)│││││├──┼───────┼─────┼────┼──────┼───────┤││9│105年10月1日│甘欣倪(虛│1,500元│同上│3萬元│││││構會員)│││││├──┼───────┼─────┼────┼──────┼───────┤││10│105年11月1日│鍾英梅(虛│1,500元│同上│3萬元│││││構會員)│││││├──┼───────┼─────┼────┼──────┼───────┤││11│105年12月1日│林淑慧(虛│1,750元│同上│3萬元│││││構會員)│││││├──┴───────┴─────┴────┴──────┴───────┤││以下流會│││本次合會犯罪所得:高欣怡、吳筠蕎、邱怡瑛、劉冠圻、蘇昭如、黃秋菊各損失5│││萬5,000元,共計33萬元││└────────────────────────────────────┴───────┘
附表二之七(有關附表一代號X1互助會遭冒標情形)┌──┬───────┬─────┬────┬──────┬───────┬───────┐│編號│冒標日期(依時│遭冒標之會│冒標金額│受詐欺之會員│本案告訴人或被│主文欄│││間順序排列)│員││(活會會員,│害人遭詐騙之金│││││││含遭冒標之會│額(即當期繳交│││││││員)│之會款)││├──┼───────┼─────┼────┼──────┼───────┼───────┤│1│105年8月28日│鄭雅玲│會首│陳宏祺、陳建│3萬元│鄭雅玲犯行使偽││││││帆、陳宥蓁、││造準私文書罪,││││││劉淑娟、蘇昭││處有期徒刑肆月││││││如、蕭敏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2│105年9月28日│李宗恩(虛│900元│同上│3萬元│,折算壹日。││││構會員)│││││├──┼───────┼─────┼────┼──────┼───────┤││3│105年10月28日│張玉如(虛│800元│同上│3萬元│││││構會員)│││││├──┼───────┼─────┼────┼──────┼───────┤││4│105年11月28日│鍾孟卿(虛│800元│同上│3萬元│││││構會員)│││││├──┴───────┴─────┴────┴──────┴───────┤││以下流會│││本次合會犯罪所得:陳宏祺、陳建帆、陳宥蓁、劉淑娟、蘇昭如、蕭敏萍各損失2│││萬元,合計12萬元││└────────────────────────────────────┴───────┘
附表二之八(有關附表一代號X2互助會遭冒標情形)┌──┬───────┬─────┬────┬──────┬───────┬───────┐│編號│冒標日期(依時│遭冒標之會│冒標金額│受詐欺之會員│本案告訴人或被│主文欄│││間順序排列)│員││(活會會員,│害人遭詐騙之金│││││││含遭冒標之會│額(即當期繳交│││││││員)│之會款)││├──┼───────┼─────┼────┼──────┼───────┼───────┤│1│105年8月28日│鄭雅玲│會首│沈芸竹、邱怡│2萬元│鄭雅玲犯行使偽││││││瑛、張秀雄、││造準私文書罪,││││││蕭敏萍││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2│105年9月28日│張芸芳(虛│700元│同上│2萬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構會員)││││折算壹日。│├──┼───────┼─────┼────┼──────┼───────┤││3│105年10月28日│蘇粉(虛構│900元│同上│2萬元│││││會員)│││││├──┼───────┼─────┼────┼──────┼───────┤││4│105年11月28日│張秀雄│800元│沈芸竹、邱怡│被告未支付全部│││││││瑛、蕭敏萍│標金予張秀雄,││││││││僅於筆錄中陳述││││││││ 張民 得利1萬7,││││││││200元。││├──┴───────┴─────┴────┴──────┴───────┤││以下流會│││本次合會犯罪所得:沈芸竹、邱怡瑛、蕭敏萍各損失2萬元,合計6萬元││└────────────────────────────────────┴───────┘
附表二之九(有關附表一代號Q1互助會遭冒標情形)┌──┬───────┬─────┬────┬──────┬───────┬───────┐│編號│冒標日期(依時│遭冒標之會│冒標金額│受詐欺之會員│本案告訴人或被│主文欄│││間順序排列)│員││(活會會員,│害人遭詐騙之金│││││││含遭冒標之會│額(即當期繳交│││││││員)│之會款)││├──┼───────┼─────┼────┼──────┼───────┼───────┤│1│105年6月2日│鄭雅玲│會首│ 吳芸蕎 、劉淑│3萬元│鄭雅玲犯行使偽││││││娟、蕭詒文*2││造準私文書罪,││││││、陳宏祺、劉││處有期徒刑伍月││││││冠圻││,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2│105年7月2日│余志成(虛│700元│同上│3萬元│折算壹日。││││構會員)│││││├──┼───────┼─────┼────┼──────┼───────┤││3│105年8月2日│曾玉玲(虛│950元│同上│3萬元│││││構會員)│││││├──┼───────┼─────┼────┼──────┼───────┤││4│105年9月2日│謝碧玉(虛│1,100元│同上│3萬元│││││構會員)│││││├──┼───────┼─────┼────┼──────┼───────┤││5│105年10月2日│陳平國(虛│1,300元│同上│3萬元│││││構會員)│││││├──┼───────┼─────┼────┼──────┼───────┤││6│105年11月2日│李美玉(虛│1,350元│同上│3萬元│││││構會員)│││││├──┼───────┼─────┼────┼──────┼───────┤││7│105年12月2日│李依萍(虛│1,500元│同上│3萬元│││││構會員)│││││├──┴───────┴─────┴────┴──────┴───────┤││以下流會│││本次合會犯罪所得:吳筠蕎、劉淑娟、陳宏祺、劉冠圻各損失3萬5,000元,蕭詒│││文損失7萬元,合計21萬元││└────────────────────────────────────┴───────┘
附表二之十(有關附表一代號Q2互助會遭冒標情形)┌──┬───────┬─────┬────┬──────┬───────┬───────┐│編號│冒標日期(依時│遭冒標之會│冒標金額│受詐欺之會員│本案告訴人或被│主文欄│││間順序排列)│員││(活會會員,│害人遭詐騙之金│││││││含遭冒標之會│額(即當期繳交│││││││員)│之會款)││││││││││├──┼───────┼─────┼────┼──────┼───────┼───────┤│1│105年6月2日│鄭雅玲│會首│吳芸蕎、劉淑│2萬元│鄭雅玲犯行使偽││││││娟、蕭詒文、││造準私文書罪,││││││ 甘梅 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2│105年7月2日│林淑琴(虛│750元│同上│2萬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構會員)││││折算壹日。│├──┼───────┼─────┼────┼──────┼───────┤││3│105年8月2日│羅榮建(虛│1,000元│同上│2萬元│││││構會員)│││││├──┼───────┼─────┼────┼──────┼───────┤││4│105年9月2日│梁美惠(虛│1,300元│同上│2萬元│││││構會員)│││││├──┼───────┼─────┼────┼──────┼───────┤││5│105年10月2日│李文揚(虛│1,650元│同上│2萬元│││││構會員)│││││├──┼───────┼─────┼────┼──────┼───────┤││6│105年11月2日│張美雲(虛│1,600元│同上│2萬元│││││構會員)│││││├──┼───────┼─────┼────┼──────┼───────┤││7│105年12月2日│ 甘梅稜 │1,550元│吳芸蕎、劉淑│被告給付予 甘稜 │││││││娟、蕭詒文│約2萬餘元,甘││││││││梅稜無損失││├──┴───────┴─────┴────┴──────┴───────┤││以下流會│││本次合會犯罪所得:吳筠蕎、劉淑娟、蕭詒文各損失3萬5,000,合計10萬5,000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江秋靜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