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9號聲請人 陳國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義榮 、 陳義芳 、 陳家鴻 、 陳淑華 、陳怡廷、 陳怡誠 等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一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確認民國108年4月29日準備程序期日,證人 陳嘉茂 似提及借名登記等情,惟筆錄就此部分未有記載,因上訴審法院要求聲請人提供相關資料,故聲請自費交付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1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108年4月29日之法庭開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1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發給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1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108年4月29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又聲請人依法就其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陳靜茹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