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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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八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質平 律師被告丁○○被告上昂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 律師複代理人 李文欽 律師複代理人 曾紀穎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內湖辦公室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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