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六七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連士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B書記官李宏明~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徐英武 │彰化銀行三和路分行│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壹拾叁萬貳仟貳佰│0000000│││││││伍拾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