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937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莊明哲
被 告 蔡依伶 即 蔡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
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曾小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937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莊明哲
被 告 蔡依伶 即 蔡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
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