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1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翟守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翟守義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翟守義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拘役55日,如易科罰│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金,以新臺幣1千元│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8月28日│102年6月1日│103年3月31日│├────────┼─────────┼─────────┼─────────┤│偵查機關│花蓮地檢105年度偵│桃園地檢105年度偵│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157號│緝字第1229號│緝字第1229號│├───┬────┼─────────┼─────────┼─────────┤││法院│花蓮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花簡字第39│105年度桃簡字第18│105年度桃簡字第18││事實審││2號│97號│97號││├────┼─────────┼─────────┼─────────┤││判決日期│105年10月5日│105年11月9日│105年11月9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5年10月28日│105年12月5日│105年12月5日│├───┴────┼─────────┼─────────┴─────────┤│備註│花蓮地檢105年度執│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1號│││字第2884號│││├─────────┴───────────────────┤││編號1-4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9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5日,如易科罰│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2月23日│105年6月18日││├────────┼─────────┼─────────┼─────────┤│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偵│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1509號│字第13540號││├───┬────┼─────────┼─────────┼─────────┤││法院│士林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1│106年度桃簡字第17│││事實審││83號│49號│││├────┼─────────┼─────────┼─────────┤││判決日期│106年1月6日│106年9月28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6年2月18日│106年10月23日││├───┴────┼─────────┼─────────┼─────────┤│備註│桃園地檢106年度執│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676號│字第15227號│││├─────────┤││││編號1-4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9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