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081號原告李 子焜 法定代理人 李文 良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被告 李文炫 兼訴訟代理人 李文祥 被告 李詩涵
李初碧 李初莉 兼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明 被告 李文仲
李文運 李芸琦 李芸瑤 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 律師被告 李子煥
徐 李慧娥 李慧羣 曾 李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於民國106年11月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繼承自被繼承人李 朱玉蘭 所有坐落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面積:一四三點九五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二分之一)辦理移轉、變更登記為原告所有。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李子煥、 徐李慧娥 、李慧羣、曾李慧貞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 李文良 為伊之監護人。兩造及被繼承人 李朱玉蘭 於民國(下同)96年3月25日簽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明文約定:「子焜(即原告)建物坐落基地(即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 李榮木 1/2持分歸子焜取得,餘李朱玉蘭1/2所有權部分,即日起贈與子焜所有,移轉所需稅費概由子焜負擔之。」,是伊與被繼承人李朱玉蘭間確實有就系爭土地1/2權利部分,成立贈與契約,且為被告所明知。李榮木去世後,被告確實業依系爭協議書約定,將李榮木所有系爭土地1/2權利由伊繼承取得,而被繼承人李朱玉蘭1/2所有權部分,簽訂系爭協議書時,即已贈與伊,僅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已,嗣被繼承人李朱玉蘭去世後,伊依系爭協議書約定要求其繼承人即被告,將李朱玉蘭於系爭土地1/2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所有,竟遭被告拒絕,被告甚至逕為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嚴重影響伊權益。本件被繼承人李朱玉蘭於生前既將系爭土地所有權1/2權利贈與伊,本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1/2權利移轉登記與伊之義務,被繼承人李朱玉蘭死亡後,其繼承人即承受此財產上之義務,即被告應將繼承自被繼承人李朱玉蘭之系爭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2,辦理移轉、變更登記為伊所有。爰依系爭協議書第2條及民法第199條第1項、第1148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李文炫、李文明、李文祥、李詩涵、李初碧、李初莉、
李文仲、李文運、李芸琦、李芸瑤部分略以:同意原告之請求。被告李芸琦、李芸瑤同意由被告李文仲、李文運代理並承認系爭協議書之效力等語。
㈡被告李子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據其先前到庭陳述
概以:同意原告之請求。對於系爭協議書沒有意見,其上簽名係伊親簽。系爭協議書係父親李榮木生前所立,當時母親李朱玉蘭全身無法動彈,手腳都萎縮,只能點頭跟笑,無法講話,大家就叫伊代理李朱玉蘭簽名,在場的人沒人反對,迄今也沒人針對伊幫李朱玉蘭於系爭協議書代簽名乙事提出訴訟或異議,希望大家能照父親意思依系爭協議書內容去履行等語。
㈢被告徐李慧娥、李慧羣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等具狀
陳述則以:本案爭執有關父親李榮木與母親李朱玉蘭遺產的現金部分,請原告交待清楚,否則礙難配合原告之要求。
㈣被告曾李慧貞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到場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㈠門牌號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00號房屋(即桃園
市○鎮區○○段○○○○○號)為原告所有,而此建物坐落基地為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上。
㈡就系爭土地,原告已自被繼承人李榮木繼承取得所有權權
利範圍1/2權利,剩餘權利範圍1/2由兩造因繼承而為公同共有。
㈢李朱玉蘭之配偶李榮木於95年12月22日死亡。繼承人於地政
事務所辦理遺產分割協議情形與96年3月25日協議書所述相符。
㈣李朱玉蘭於104年8月31日死亡,兩造為被繼承人李朱玉蘭之全體繼承人。
四、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準用同法第270條之1第
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見本院卷第245頁),本件之爭點乃為:原告依系爭協議書第二條請求移轉登記系爭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2,有無理由?茲就上開爭點敘述如下: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為系爭協議書為
證,復為到場被告所不爭執,參以證人即草擬製作系爭協議書之代書 黃運隆 到庭結證稱:「(《提示96年3月25日系爭協議書正本》請問此份協議書是何人所撰寫?)這是我寫的。」、「(哪些部分是你寫的,哪些不是?)協議書是我寫的,包括第六條的補字部分。」、「(其它人的簽名是你寫的?)不是,簽名不是我寫的。」、「(請問協議書簽立當時,到場人有哪些?)可能只有李文炫沒有在場,其它人都到了。因為李文炫在國外。」、「(是指立協議書的人都有到場?)對,可能只有李文炫不在。我印象中他沒有到。」、「(他的簽名是誰簽的?)應該是兄弟代簽的。」、「(有經過授權嗎?)李文明都代表他哥哥,包括後面繼承的相關事宜也都是李文明提供資料,包括印鑑證明等。繼承事項也都是我辦的。只有李朱玉蘭去世時,他們搶著要去辦,那時不是我辦的。」、「(包含協議書上李文炫簽名是由李文明代理,授權部分都沒問題?)都沒問題。」「(當時李朱玉蘭有無到場?)有在場,在他們家簽的。協議書在李朱玉蘭的家簽的,地址就是舊門牌:平鎮市廣興93之7。」、「(你協議書第八條有寫到李朱玉蘭因不能簽名由李子煥代理簽名,並授權李子煥去代理聲請印鑑證明、戶籍謄本,能否說明當時情況為何要這樣約定?)在老大李文明其爸爸 李子浪 還沒去世時,就有要求他爸爸李榮木將每個人房子上的基地過戶給各房的房屋所有權人,在我辦公室有說過一次,四房的男子都有來,二房的 李子壘 當時已去世,故由李文仲、李文運代表該房,後來李榮木沒有同意,為了這件事,李子浪有私下找我,說要跟他爸爸談,房子跟基地要是同一個人的,我就跟李榮木談,因為我跟他最熟,等李子浪去世後,李榮木才同意過戶給各房,也辦了,第一次辦時辦李子煥、李文仲、李文運,用買賣契約要辦自用住宅,結果查出來李榮木已經適用過優惠稅率,故不能辦自用住宅減稅,但還是以買賣約定去登記,所生的增值稅跟贈與稅由二房李文仲、李文運,四房李子煥各自繳納,贈與稅額度已用完,故第二年才辦李文明、李文祥的那兩間房子,直接就用贈與契約,就不減稅了,後來 李子焜 ,因為他沒錢繳稅,故等百年後用贈與的方式就不用繳稅,李子焜的部分後來先登記過戶給李朱玉蘭二分之一,另由李榮木保留二分之一,還有其它的也都這樣二分之一的辦法做,因為李榮木的財產超過遺產稅免稅額,等李朱玉蘭及李榮木將來百年後,該二人部分直接由李子焜去繼承,老宅部分也是由男生去分,到最後李榮木去世,也都照約定來辦,李榮木的二分之一是辦分割繼承,全體二分之一包括女生都有出印鑑證明,就給李子焜繼承,也都完成了。李榮木的老宅的建物所有權全部辦理給一到四房的男生後代,即李子煥、李文仲、李文運、李文明、李文祥、李文炫、李子焜。這些都完成了,包括祖產( 楊梅 的土地)也是這樣辦。地政那邊都有資料可以調。李榮木先去世,分割繼承等是要全體繼承人出具印鑑證明,簽立分割協議書,故李文炫部分是李文明代理,李文運、李文仲的姐妹也都有出具印鑑證明,且是李文仲代理他姐妹們把資料拿過來,才能成立分割協議書,才能在地政事務所辦……。」、「(協議書內容是照李榮木先生的意思下去擬的?)對。但後面有點變質,感覺有事先佈小聰明上去,我認為那個日期是後填的,前面內容都對,都是我寫的。李榮木的分割協議繼承,可以去調資料,把四房的基地調出來,裡面的過戶包含印鑑證明都有資料。」、「(系爭協議書在不管簽定的日期是不是有倒填?)是3月25日那天寫的沒錯,那時李榮木已不在了。」、「(協議書的內容是不是都是大家的意思?)是大家的意思。」、「(協議書上有關於李子壘該房代表是李文仲、李文運,這樣寫當時是什麼狀況?他們那一房的女生部分有授權他們嗎?)李文仲每一件都到,包括後面辦繼承跟協議,都是他來開的,包括繼承時,他姐妹的資料都他帶的。」、「(就你的認知,李文仲和李文運就代表他們那一房,包括女生嗎?)因為李文仲部分都是由他來參與,包括李芸琦李芸瑤的資料,戶籍謄本跟印鑑證明等,我認為他有代表性。」、「(第八點為什麼要寫這句話,證人回說因為他們寫好了,那是他們協議這樣寫,是誰說好,要叫你這樣寫?)四大房,包括李慧羣代表的女生,還有李子焜、李文明、李文祥、李文仲、李慧羣、李子煥,他們事先擬好內容給我的。這些內容在最早就已經約定好了。」、「(依你專業代書,代表財產所有權人李朱玉蘭,他們有沒有提出事前授權書,或什麼依據?)李子焜沒錢繳增值稅、贈與稅,李榮木的財產已超過遺產稅免稅額,故當時在他們家協調,一部分由李榮木先贈與給他太太李朱玉蘭,李朱玉蘭與我們在他家協議時,他有參與。有經過李朱玉蘭同意才會這樣做。」、「(你在定系爭協議書是經過李朱玉蘭同意才做的嗎?),在他家談論的。」、「(既然是他家,為何還要寫協議書最後一項條款?為何要寫他不能簽名,原因為何?)他當時好像手腳有點中風,印鑑證明可以領,他們有領過。領印鑑證明時好像是辦李慧羣停車場的位子。」、「(李朱玉蘭腦袋有無中風?)沒有,好像是他們載李朱玉蘭去戶政,戶政有派人出來確認,才發證明的。」、「(是不是李朱玉蘭沒有書寫文字的能力?)如果在現場有人要代替,老人家會同意,據我所知李朱玉蘭沒有說不。」、「(協議書的內容,有無經過李朱玉蘭同意?)有經過他同意。」、「(他親口同意?)對,他在現場。」、「(兩份以上的話,協議書都是當場完成簽名嗎?)因為女生的部分,走來走去,一堆在聊天,是不是當場蓋、當場寫的,我無法確定是不是當場同時完成。但是大家大多數在場決定的。」、「(請問李榮木辦理繼承登記有依系爭協議書當作依據嗎?)李榮木的繼承完全照協議書內約定的事。只有李朱玉蘭去世時,我就沒辦法辦。是另外訂一份分割協議書,在地政事務所,內容就是依協議書的精神去做的。」、「李子煥、李文仲、李文運用買賣原因辦理過戶都符合地上物的所有權人,李文明、李文祥是用贈與原因,李子焜部分是二分之一李榮木的分割繼承已經由他繼承,也跟地上物的所有權可以吻合。」等語明確,是原告主張系爭協議書係基於李朱玉蘭生前意思表示所為之有效贈與契約等語,要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㈡從而,原告依系爭協議書,請求被告履行贈與契約,將繼承
自被繼承人李朱玉蘭之系爭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
2,辦理移轉、變更登記為原告所有,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協議書第2條及民法第199條第1項、第114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履行贈與契約,將繼承自被繼承人李朱玉蘭之系爭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2,辦理移轉、變更登記為原告所有,為有理由,應准許之。又原告具狀 陳明 本件若判決原告全部勝訴,原告對被告全體均不請求訴訟費用,爰諭知本件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為之立證,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併予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