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簡他調字第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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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6年度斗簡他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丁○○
             7之
兼法定代理人 戊○○
             7之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斗簡他調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3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康弼周
  書   記   官 林文斌
  調 解  委 員 丙○○
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丁○○
  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 戊○○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6年9月21日前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
  同)捌萬元整,且自即日起至相對人為給付前,相對人丁○
  ○應每日書寫般若 波羅蜜多心 經(257字)乙篇寄予聲請人
  。如未履行,相對人即應另連帶賠償聲請人貳拾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文斌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文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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