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簡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緝字第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淑娟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
,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五行「本息1萬1
,938元」,應更正為「本息1萬1392元」外,餘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五四條第二項,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