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3年度斗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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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斗簡字第85號
原   告 癸○○
            七號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雪如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一
原   告 丑○○
            樓
原   告 子○○
原   告 壬○○
原   告 庚○○
原   告 辛○○
原   告 己○○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 律師
       李清輝 律師
複代理人  寅○○
上列被告等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95年3月30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所載「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
及其他全體共有人」,應更正為「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癸○○及
其他全體共有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一項有如本件裁定主
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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