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1590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八
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