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34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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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468號
原 告 林芳妙
被 告 林宗文
被 告 林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永和區,業據原告 陳明 在卷,
且經本院於100年2月25日依原告陳報被告住所地址寄送原告
提出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予被告,被告二人旋於
99年3月15日調解期日到院參與調解,並提出陳述書以為答
辯,堪認該新北市永和區之址確係被告二人住所地,揆諸上
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