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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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心蓮被告蘇美慧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心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心蓮因被告蘇美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3年度毒偵字第1651號)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1萬元後,將其釋放,之後被告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40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有本院前開判決書、臺北地檢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00000000號)影本附卷可證;之後被告於該案執行時(臺北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8864號),經通知具保人、送達傳票予被告而均未果後,再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簽發傳票派警至被告住所拘提被告未獲,而被告現亦無因另案而在監執行或在押等情,此有臺北地檢署通知及其送達證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北地檢署函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函及附件之臺北地檢署拘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出入監簡列表、個人戶籍資料等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核閱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執聲沒字第6號執行卷宗、本院卷屬實,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