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5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9月30日判決有期徒刑3年,目前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於96年10月26日經法務部法矯字第096003984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