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4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4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萬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叁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8月13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王萬青前於民國(以下同)93年9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整,並定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約定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7,369元,及自10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44%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均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