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815號
原 告 陳美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裕峰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
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雄救字第119號),業
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則原告應於該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