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初某日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50號(偵查案號: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65號、96年度偵緝字第114號),判處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