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四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妨害自由│傷害│││管制條例│││├───────┼──────┼──────┼──────┤│宣告刑│1年6月併科罰│8月│1年2月│││金新台幣10萬│││││元│││├───────┼──────┼──────┼──────┤│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刑法第305條│刑法第277條│││管制條例第12│││││條│││├───────┼──────┼──────┼──────┤│犯罪日期│93年5月1日│93年5月1日│93年5月1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3│93│93││案├───┼──────┼──────┼──────┤│年│字│偵│偵│偵││號├───┼──────┼──────┼──────┤│度│號│8983│8983│8983│├───┼───┼──────┼──────┼──────┤││法院│臺灣台北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最││年│93│94│93│││案├─┼──────┼──────┼──────┤│後││字│訴│上訴│訴│││號├─┼──────┼──────┼──────┤│事││號│982│3594│982││├─┼─┼──────┼──────┼──────┤│實│判│年│94│95│94│││決├─┼──────┼──────┼──────┤│審│日│月│9│8│9│││期├─┼──────┼──────┼──────┤│││日│15│31│15│├───┼─┴─┼──────┼──────┼──────┤││法院│臺灣台北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年│93│94│93││確│案├─┼──────┼──────┼──────┤│││字│訴│上訴│訴││定│號├─┼──────┼──────┼──────┤│││號│982│3594│982││判├─┼─┼──────┼──────┼──────┤││確│年│95│95│95││決│定├─┼──────┼──────┼──────┤││日│月│1│10│8│││期├─┼──────┼──────┼──────┤│││日│2│9│10│├───┴─┴─┼──────┼──────┼──────┤│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年罪犯減刑條例│3款│3款│3款│├───────┼──────┼──────┼──────┤│減刑刑期褫奪公│9月併科罰金│4月│7月││權期間或罰金額│新台幣5萬元│││├───────┼──────┼──────┼──────┤│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