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間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羅簡字第200號(偵查案號: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07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並經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7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