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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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55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報德龍達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德龍達有限公司清算人,已向鈞院呈報就任清算人,玆已於95年12月15日清算完結,依公司法第93條、第331條規定,檢附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有得報書等,呈報鈞院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清冊,送交各股東承認後,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113條、第92條、第9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呈報清算終結,並未提出清算期內損益表、股東會承認前項用之證明文件、清算所得申報書之稅捐機關收據,經本院於96年3月22日通知補正,業於96年3月27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自有未合,故本院無從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聲請人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