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683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告 潘憶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7,790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5,339元部分,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
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