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簡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264號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宜靜 等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叁仟陸
佰零叁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伍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
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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