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19號債權人 許振芳 上列債權人許振芳因與債務人 葉秋子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振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GA0000000、ZF0000000、ZF0000000)3紙之背面影本(請務必註明票號)、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 戴志明 」抑或為「 戴志銘 」?並請提出其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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