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白家瑞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家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家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6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44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本院後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42號上訴駁回確定,上開二罪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501號、98年訴字第284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10月確定,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0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本院後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966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48號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8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883號上訴駁回確定。已於民國98年10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37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魏瑞紅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