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假扣押查封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七號聲請人 楊振添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假扣押查封登記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高孟焄法官袁靜文法官邱瑞祥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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