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支付命令事件(93年度促字第40578號),對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15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3年度促字第40578號聲請人與債務人洪堂熴間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然債務人之正確姓名應為洪堂「熴」,該支付命令將債務人姓名誤植為洪堂「焜」,為此聲請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時,亦準用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只以支付命令記載之內容為決定應否異議之依據,故支付命令之裁定更正,應以從支付命令本身之記載,一望而知之顯然錯誤者為限。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上開支付命令時,所提出之聲請狀上所載相對人即債務人姓名確為「洪堂焜」而非「洪堂熴」,聲請人於該案中復未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資料以供核對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支付命令卷宗查明無訛,足見本院前依上開聲請狀之記載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並無誤寫之情形,且就上開支付命令本身之記載觀之,亦無從知其係誤寫,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