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三號聲請人 林昭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四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五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應預納裁判費;又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並依前訴訟所行之程序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即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一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寄存送達,同年五月七日發生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乃聲請人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聲請為非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高孟焄法官袁靜文法官邱瑞祥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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