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六號聲請人台南縣高爾夫俱樂部.法定代理人 曾文擇 上列聲請人因與 張德福 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七五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高孟焄法官袁靜文法官邱瑞祥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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