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11號聲請人桃園縣觀音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梁春成 訴訟代理人 黃蓮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5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秀鳳┌──────────────────────────────────────────────────────┐│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1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華南商業銀行大園分│華南商業銀行大園分│102年9月16日│50,000元│FD0七0八六二││││行 吳綉琴 │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