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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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李靜怡 被告蒙鑄成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9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陳乃翊法官許峻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