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代 理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朴簡移調字第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2月2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記官 尹玉琪
通 譯 陳穗齡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代 理 人 丁○○ 到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
兩造
願與對造試行調解。
法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聲請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二分之一。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
三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相 對 人 丙 ○ ○(不會簽名按捺指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記官 尹玉琪
法 官 黃國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