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朴簡移調字第4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代 理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朴簡移調字第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2月2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記官 尹玉琪
  通 譯 陳穗齡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代 理 人 丁○○        到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
兩造
  願與對造試行調解。
法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聲請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二分之一。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
  三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相 對 人 丙 ○ ○(不會簽名按捺指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記官 尹玉琪
            法  官 黃國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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