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小字第71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程彥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
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叁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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