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07號聲請人勞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惠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書記官高偉庭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107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西瑞企業有限公司 陳月秀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屯分行111年9月10日1,517,600元AK0000000002西瑞企業有限公司陳月秀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屯分行111年11月10日75,880元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