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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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01號原告 陳薐之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心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