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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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85號原告 陳依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澤運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占用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並以「占用系爭土地面積」乘以「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所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如原告無法確認被告占用範圍,則以系爭土地整筆面積212.64平方公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32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212.64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00元/平方公尺=106,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1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科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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