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36號原告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敏雄 原告 魏麗珍
鄭耀森 紀貴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奇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9,397元(計算式:201,122+379,425+379,425+379,425=1,339,397),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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