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哲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王哲鴻所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哲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縱令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在該數罪所裁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又本案附表編號1、2之罪在形式上雖已經執行,然衡諸上開說明,尚難認業已執行完畢。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範圍內,衡酌受刑人各次犯罪集中於民國106年,以及各犯之時間間隔、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前揭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等因素,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前已執行之部分,日後則由聲請人於應執行之刑中扣除,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甯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詐欺│有期徒刑3月,│106年4月4日│本院106年度簡│107年1月10日│本院106年度簡│107年2月7日││││如易科罰金,以││字第4359號││字第4359號│││││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毒品危│有期徒刑3月,│106年7月4日│本院106年度簡│107年2月21日│本院106年度簡│107年3月13日│││害防制│如易科罰金,以││字第4753號││字第4753號││││條例│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3│毒品危│有期徒刑4月,│106年12月14日│本院107年度簡│107年9月13日│本院107年度簡│107年10月9日│││害防制│如易科罰金,以││字第2117號││字第2117號││││條例│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4│毒品危│有期徒刑3月,│106年11月26日│本院107年度審│107年9月28日│本院107年度審│107年9月28日│││害防制│如易科罰金,以││訴字第810號││訴字第810號││││條例│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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