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622號債權人 方秀英 代理人 陳明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即 郭文儒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郭文儒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②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為
郭文儒遺產管理人之証明文件(例如:法院裁定……)。
③是否請求利息,如有,利率為何?④依附表所載違約金按每萬元每日新台幣貳拾元
計算,如換算成百分比究為年息百分之幾?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謝煥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