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合勤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朱順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合勤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條文修訂對照表「修訂後」欄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或不變更實質內容而僅屬用語、順序之調整者,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二屆第四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全文(詳如條文對照表),並報請主管機關經濟部以民國109年1月16日經商字第1090240115
0號函准予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於108年11月29日召開第二屆第四次董事會,決議擬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條文修訂對照表所示,且已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報請許可變更,經經濟部核予許可在案等情,有聲請人修訂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條文修訂對照表、聲請人第二屆第四次董事會簽到簿及董事會議事錄、經濟部109年1月16日經商字第10902401150號函等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40頁、第83頁),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條文修訂對照表「修訂後」欄所示第5條係修訂捐助財產金額、保管及運用方法,第6條係修訂設立董事會、董事員額、任期、董事及董事長之選任、連任董事占改選董事之比例,第8條係修訂董事會之職權,第9條係修訂董事會決議方法及重要事項決議方法與議案通知,第10條係修訂執行長提名方式、任期,第12條係修訂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及合併之程序與應遵循事項。經核皆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且聲請人所為上開部分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2條如附件「修訂後」欄所示,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捐助章程部分,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條文修訂對照表「修訂後」所示第1條係修正英文名稱大小寫及刪除法源依據,第4條係刪除事務所及辦事處設立位置,第11條係增列經經濟部撤銷或廢止許可時於清償債務後剩餘財產之歸屬,第13條係增列未盡事宜依法令規定,均無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等情,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份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