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6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廣澤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5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廣澤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年輕力壯,竟不思以正途取財,反而向被害人 陳美華 騙取新臺幣6千元,迄今尚未為任何賠償,兼衡被告無其他前科之素行,犯後已知坦認犯行之態度,具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自稱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千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454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庭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558號被告林廣澤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廣澤明知陳美華之子 蘇建榮 並未積欠其債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因得知民國106年6月間蘇建榮於南投勒戒中,陳美華與蘇建榮聯繫不易,故先於106年6月6日前某日,主動加入陳美華之LINE帳號,再以LINE通訊軟體撥打電話予陳美華,佯稱:蘇建榮積欠其新台幣(下同)6000元,而其現在急需用錢,是否可由陳美華先代為償還債務云云,致陳美華陷入錯誤,而先於臺南市官田區三結義21之8號住處給付林廣澤6000元現金。嗣因陳美華與蘇建榮取得聯繫並詢問上情始悉受騙,而報警處理。
二、案經陳美華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廣澤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美華證述、證人蘇建榮之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被告與陳美華通訊軟體訊息擷取畫面、被告與證人蘇建榮通訊軟體訊息擷取畫面附卷可佐。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檢察官孫昱琦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邱鵬璇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