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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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5號原告 張梅楨
蘇柏瑞 張紋馨 侯志昆 張碧珊 鄭佳媜 王美玉 林筱瑩 黃世維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宏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尚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隆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分別應徵收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曾美滋┌────────────────────────┐│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1│張梅楨│2,555,090元│26,344元│├──┼───┼──────┼──────────┤│2│蘇柏瑞│2,555,090元│26,344元│├──┼───┼──────┼──────────┤│3│張紋馨│1,000,000元│10,900元│├──┼───┼──────┼──────────┤│4│侯志昆│1,000,000元│10,900元│├──┼───┼──────┼──────────┤│5│林筱瑩│1,000,000元│10,900元│├──┼───┼──────┼──────────┤│6│黃世維│1,000,000元│10,900元│├──┼───┼──────┼──────────┤│7│張碧珊│2,000,000元│20,800元│├──┼───┼──────┼──────────┤│8│王美玉│2,000,000元│20,800元│├──┼───┼──────┼──────────┤│9│鄭佳媜│2,000,000元│2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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