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32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夏進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夏進欽於民國93年11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11月09日起至民國100年11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29日止累計193,524元正未給付,其中71,332元為本金;122,19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夏進欽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29日止累計135,371元正未給付,其中35,470元為消費款;99,901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夏進欽│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8%│││71332││5月30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夏進欽│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35470││5月30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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