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80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8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8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傑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17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俊傑犯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被告林俊傑辯解不足以採信之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之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本院審酌被告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故意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毒品,顯見其漠視法治及國家公權力,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否認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鍾佳佑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1756號被告林俊傑男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0
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
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俊傑於民國107年12月7日,在臺南市後壁區後壁寮110號之1旁鐵皮屋前,因另案通緝為警逮捕,當場查獲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檢驗後各淨重1.522公克、0.134公克、0.132公克、0.024公克、0.017公克、0.126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檢驗後各淨重3.330公克、0.051公克,所涉施用毒品部分,業經提起公訴),並扣案之。旋為警帶回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調查。林俊傑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於同日17時許,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內,趁查看扣案物之際,取走前開已扣案而為警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之海洛因1包並吞服下肚,以此方式隱匿員警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經警立即制止並徒手挖出已吞嚥之部分海洛因。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林俊傑固坦承於上開時間、地點吞嚥扣案海洛因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公務之犯行,辯稱:東西本來就是我的云云,然被告所吞嚥之物已為警扣案乙節,業據被告所不否認,復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員警職務報告各1份、現場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8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有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被告上揭辯解洵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9日
檢察官蔡宜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楊娟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