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一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英立 被上訴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以經 被上訴人南華投資股份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豪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 莫怡萍 律師」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莫怡萍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吳光釗法官李錦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