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4號原告乙○○
樓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就被告抗辯於:㈠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有代付三筆貨款計新台幣142,844元;㈡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代付三傑發票計新台幣3萬元,;㈢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日代付小銀和尾款新台幣173,200元,尚需調查證據,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就上開3筆代付貨款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並提出證據資料,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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