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監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監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監字第497號聲請人乙○○以上聲請人請求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禁治產人甲○○之法定監護人 林杏 已向親屬會議表明辭任,經親屬會議同意,並改選聲請人乙○○為監護人之親屬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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