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6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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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69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及理由欄對被告所犯如判決事實欄一㈠、㈡、㈢、㈣所示四次竊盜犯行均認定為累犯,並依累犯之規定,諭知對其上開所犯四次竊盜罪均加重其刑,且據上論斷欄並引用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茲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就被告所犯如判決事實欄一㈣所犯竊盜罪部分,僅記載「又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顯係誤載,並未影響該被告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附件: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更正為:「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汽車鑰匙壹支沒收;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汽車鑰匙壹支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