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85號聲請人 莊秋福 相對人佳旭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宗邦 上列當事人間行使監察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查核帳務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關於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規定,公司法第109條、第4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公司法第110條第1項、第2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佳旭工業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股東,並未獲實際經營權,本得隨時向相對人查閱公司財產文件、帳簿等表冊,惟聲請人近來向相對人負責人詢問公司營運情況未果,相對人更不同意聲請人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為保股東權益,爰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聲請准許向相對人負責人質詢公司營業情形,及向相對人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語。
三、經查:
㈠、按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程序處理,法院僅須形式上審查是否符合非訟事件程序上之要件,無需為實體上之審查,倘利害關係人有所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法院為實體上之裁判,以謀解決,非訟事件法院不得於該非訟事件程序中為實體上之審查及裁判(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49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查公司法第109條規定不執行業務股東監察權之行使,係屬實體法上之權利,原應透過訴訟程序確認聲請人此項權利是否存在而得主張,且法無明文賦予不執行業務之股東有依非訟程序行使此項權利之聲請權,是本件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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