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26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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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617號
原   告  賴廷彰
被   告  黎俊超   原住苗栗縣○○市○○里0鄰○○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
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
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現已遷出國外,於遷出國外前在我國最後之住所
為「苗栗縣○○市○○里0鄰○○00號」,有其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揆諸首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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