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23號原告 彭莊素宜 被告 林方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尚不足148,104元,經本院於104年5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何嘉倫